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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負保管責任

不負保管責任

當談到「不負保管責任」時,通常會涉及租賃契約和寄託契約這兩種不同類型。
這兩者之間在法律上有不同的特點,一起來看看有什麼差別吧!

 

 

 

 

 

  • 租賃契約
  • 寄託契約

租賃契約:

租賃契約是指一方(出租人)將其財產的使用權出租給另一方(承租人),並收取租金。

特點:

  • 承租人獲得財產的使用權
  • 責任限制:若財產在正常使用中損壞,承租人可能仍需負責維修費用。
  • 常見為房屋租約、汽車租約

寄託契約:

寄託契約是指一方(寄託人)將其財物交給另一方(受託人保管,受託人應負責保管該財物。

特點:

  • 受託人對寄託物品負有保管責任,非經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 有收費 = 注意義務高
  • 無收費 = 注意義務輕
  • 常見為旅宿業、溫泉業

兩者的比較

  租賃契約 寄託契約
性質 使用權交易 保管服務
責任 承租人對財產的使用負責 受託人對寄託物品負保管責任
風險承擔 通常由承租人承擔 受託人承擔風險
報酬 收取租金 依約定

「本館不負保管責任」的迷思:

健身房、停車場、游泳池、公共置物櫃……等,有些都會註明本館不負保管責任。雖然在法律上就算有揭示、公告不負保管責任,但其實館方都還是有一定的責任哦!

民法第609條並特別規定:「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但貴重物品反而不適用這些條款哦!

實務上認為民眾攜帶大量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若沒有說明物品性質跟數量給保管者,那麼館方是不用負保管責任的哦!


損害賠償的時效性提醒: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請求損害賠償是有時效性的哦!

如果遺失物的主人都沒有向館方求償的話,超過六個月就不得再行使該權利囉!


Q&A 法律小學堂

Q1:如果我在租來的房子裡,因為電線走火導致家具損壞,這算是我的責任還是房東的責任?

A1: 這要視情況而定。根據租賃契約,承租人(您)對財產的使用負責。如果電線走火是因為您使用不當或未善盡管理責任所引起,您可能需要負擔維修費用。但如果電線走火是房屋本身的線路老舊、設備不良等原因造成,且您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則可能是房東的責任。建議您在租賃前仔細檢查房屋設備,並與房東明確約定責任歸屬。

Q2:我把車停在某商場的地下停車場,停車場入口處有公告「本停車場不負保管責任」。如果我的車被刮傷或失竊,商場真的完全沒責任嗎?

A2: 不。即便有公告「本場所不負保管責任」,但根據民法第 609 條:「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這意味著商場作為停車場的管理者,仍負有一定的保管責任。如果您的車輛在停車場內受損或失竊,商場仍可能需要負擔賠償責任,尤其是在收費的情況下,其注意義務會更高。您可以向商場提出求償,並提供相關證據。

Q3:我入住飯店時,將貴重首飾放在房間內,但沒有特別告知櫃檯。如果首飾遺失了,飯店需要賠償嗎?

A3: 實務上,對於房客攜帶的大量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如果沒有明確告知飯店物品性質與數量,飯店可能不負保管責任。這是因為飯店難以預期房客會攜帶這些特殊物品。因此,建議您將貴重物品寄放在飯店提供的保險箱或請櫃檯代為保管,並明確告知物品的性質和價值,以確保您的權益。

Q4:如果我在健身房的置物櫃裡遺失了錢包,我最晚什麼時候要向健身房提出求償?

A4: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寄託物遺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性。如果遺失物的主人(您)沒有向館方求償的話,超過六個月就不得再行使該權利。因此,一旦發現物品遺失,請務必盡快向健身房反映並提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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