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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就被當黃牛了

一不小心就被當黃牛了!

 

各式各樣的「牛牛」行為:

除了最常見的高價售出,黃牛還有以下幾種常見手法:

  1. 製造假票:等粉絲到現場才知道位置上有坐人了,花了冤枉錢還沒辦法看喜歡的偶像表演。
  2. 冒用他人身分導致本人無法購買。
  3. 以外掛程式、機器人或其他不正當的搶票方式,導致一般民眾權益受損。

黃牛行為的法律界定與懲處:

黃牛的定義為:售價比原票價高,非自用而轉售圖利者。

以往都只能透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來懲罰黃牛,但因處罰程度較輕,成效不彰。為有效遏止黃牛亂象,去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特別增修了相關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二款: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鐵路法》第 65 條 (涉及公共利益,罰則更重):

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以不正方法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針對黃牛的防範:

  • 保護文化活動:確保票券公平流通。
  • 售票罰則:賣票超過原價的,會被罰十倍到五十倍的金額。
  • 不正當購票:可能面臨三年以下監禁或最高三百萬元罰款。
  • 執法合作:主管機關可以請警察幫忙查違規行為。
  • 檢舉規範:主管機關會制定處理檢舉的相關規則。
  • 檢舉保護:檢舉人身份會保密,還可能得到獎勵。

《刑法》第360條 (涉及外掛程式/不法搶票):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實際案例:為了小確幸,卻損失慘重!

案件概述 (113年度中簡字第1908字): 被告偽造並使用已故父親的身份資料,在網路售票平台上購買每張4200元門票兩張,再將這兩張票以每張4500元轉售,不法獲利僅600元。

判決結果: 最終被處易科罰金6萬元,等於罰了利潤的100倍!且售出總金額9000元也遭沒收。這說明了為了賺取微薄利潤,最終可能付出巨大的代價,真是得不償失。

祝大家追星都搶的到票!!


常見 Q&A

Q1:我只是多買了一張票,然後用原價轉讓給朋友,這樣會被罰嗎?

A1: 如果您是非供自用,且以高於原價轉售票券「圖利」,才會被認定為黃牛行為。單純以原價轉讓給朋友,且沒有藉此獲利,通常不會被視為黃牛。不過,為了避免爭議,建議您在轉讓時保留相關證明(例如對話紀錄),證明並無圖利意圖。

Q2:如果我買到了黃牛票,可以向黃牛求償嗎?

A2: 如果您買到了假票,導致無法入場,您可以向黃牛主張詐欺,並要求賠償票款損失。但如果是買到加價轉售的票券,雖然黃牛的行為已違法,但您購買的行為本身並不違法。在這種情況下,若要向黃牛求償,可能需要證明黃牛有其他違法行為,例如詐欺,否則單純的加價轉售較難直接向黃牛求償差價。建議您在購票時務必選擇官方或可信賴的管道,避免購買來路不明的票券。

Q3:除了演唱會票,像電影票、展覽票等也會有黃牛的問題嗎?

A3: 任何具有稀缺性、需求量大的票券,都可能產生黃牛問題。除了文章中提到的演唱會票,電影票、展覽票、運動賽事票、主題樂園票等,只要「非供自用,購買後轉售圖利」且價格高於原價,都有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相關規定。特別是利用外掛程式搶購,更可能涉及《刑法》的妨害電腦使用罪。

Q4:如果我不小心成為了黃牛的受害者,我應該怎麼辦?

A4: 如果您懷疑自己買到黃牛票或遭受詐騙,建議您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1. 保留證據: 盡可能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包括購票證明、轉帳紀錄、與黃牛的對話紀錄、黃牛的聯繫方式等。
  2. 報警處理: 攜帶所有證據向警方報案,讓執法機關介入調查。
  3. 向主管機關檢舉: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規定,文化部設有檢舉專線或信箱,您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黃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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