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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怎麼看

法條怎麼看?

#每個字分開看都看得懂 合在一起就看不懂了?
解密法律條文中的「應、得、不得、且、推定、視為」!

 

 

核心關鍵字解析

應:有強制之意;必須、一定要

範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以書面為之。(民法§1007)

解讀:夫妻財產制契約的成立、變更或廢止,必須以書面為之,才有法律效力。

得:無強制之意;可做可不做

範例:子女已成年者,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民法§1059)

解讀:子女成年後,可以選擇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不得:禁止之意;不能、不行

範例: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民法§1186)

解讀:無行為能力人訂定的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且:須包含附加條件;和、並且

範例: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1118-1)

解讀:被扶養人除了具備法條前項行為,還需要符合「情節重大」的條件,法院才可以依法免除扶養義務。

推定:假設之意,但非強制性

範例: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民法§1017)

解讀:在找到可以證明婚前或婚後財產之前,法院會暫定、假設是婚後財產。

視為:當作

範例: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1064)

解讀:即使是婚前生下的,但如果親生父母之後有結婚,則該子女還是會被當作是婚生子女喔!


常見 Q&A 法律小學堂

Q1:「應」和「得」的差別,在法律上會造成什麼不同的結果?

A1: 這兩者在法律上的效力是天壤之別!

  • 「應」 表示強制性,代表這是法律要求必須做的事情。如果不照做,通常會產生法律上的無效、不合法或受到處罰等後果。例如,文章中提到的「夫妻財產制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如果你們口頭約定而沒有書面,這個契約就不具法律效力。
  • 「得」 表示非強制性,代表這是法律允許你可以選擇做,也可以選擇不做的事情,你有決定的自由。例如,「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可以選擇換姓,也可以選擇不換姓,法律不會強制。

Q2:如果法律條文寫「推定」為某種情況,那是不是就無法推翻了?

A2: 不。「推定」 是一種暫時性的假設,代表在缺乏明確證據的情況下,法律先預設某種事實存在。然而,這種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只要你能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事實並非如法律所推定那樣,就可以成功推翻這個推定。例如,「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如果你能提出證據證明那筆財產確實是婚前的,就可以推翻「推定為婚後財產」這個假設。

Q3:「視為」和「推定」有什麼不同?它們都是假設嗎?

A3: 雖然它們都帶有「當作」或「假設」的意味,但在法律上兩者有本質上的區別:

  • 「視為」 具有法律擬制的性質,代表法律直接將某種情況當作另一種情況,而且這種「當作」通常是不能被推翻的。一旦法律規定「視為」,即使實際情況與被視為的狀態不符,法律上仍會直接認定為該狀態。例如,「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這表示即使小孩事實上是在父母結婚前出生,但只要父母結婚,法律就直接認定他是婚生子女,這個身份是不能被推翻的。
  • 「推定」 則是可以被證據推翻的假設

簡單來說,「視為」是「強制認定」,「推定」是「暫時認定,可被證明推翻」。

Q4:為什麼法律條文要用這些特別的字詞,而不是用更白話的方式表達呢?

A4: 法律條文使用這些特定字詞,主要是為了追求精確性、嚴謹性與普遍適用性

  1. 精確性: 法律是規範社會行為的工具,每個字詞的定義都必須非常精確,以避免歧義,確保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白話文雖然易懂,但可能因個人理解不同而產生誤差。
  2. 嚴謹性: 這些字詞承載了特定的法律效果和權利義務,例如「應」代表義務,「得」代表權利。使用這些專業術語,能確保法律規定在邏輯上的嚴密性。
  3. 普遍適用性: 法律條文需要適用於各種複雜的個案,特定的法律用語能更有效地涵蓋不同情境,減少遺漏。

儘管這些字詞初看有些難懂,但理解它們的精確含義是掌握法律精神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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