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怎麼看
法條怎麼看?
#每個字分開看都看得懂 合在一起就看不懂了?
解密法律條文中的「應、得、不得、且、推定、視為」!
範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民法§1007)
解讀:夫妻財產制契約的成立、變更或廢止,必須以書面為之,才有法律效力。
範例: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民法§1059)
解讀:子女成年後,可以選擇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範例: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民法§1186)
解讀:無行為能力人訂定的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範例: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1118-1)
解讀:被扶養人除了具備法條前項行為,還需要符合「情節重大」的條件,法院才可以依法免除扶養義務。
範例: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民法§1017)
解讀:在找到可以證明婚前或婚後財產之前,法院會暫定、假設是婚後財產。
範例: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1064)
解讀:即使是婚前生下的,但如果親生父母之後有結婚,則該子女還是會被當作是婚生子女喔!
A1: 這兩者在法律上的效力是天壤之別!
A2: 不。「推定」 是一種暫時性的假設,代表在缺乏明確證據的情況下,法律先預設某種事實存在。然而,這種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只要你能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事實並非如法律所推定那樣,就可以成功推翻這個推定。例如,「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如果你能提出證據證明那筆財產確實是婚前的,就可以推翻「推定為婚後財產」這個假設。
A3: 雖然它們都帶有「當作」或「假設」的意味,但在法律上兩者有本質上的區別:
簡單來說,「視為」是「強制認定」,「推定」是「暫時認定,可被證明推翻」。
A4: 法律條文使用這些特定字詞,主要是為了追求精確性、嚴謹性與普遍適用性:
儘管這些字詞初看有些難懂,但理解它們的精確含義是掌握法律精神的關鍵。
核心關鍵字解析
應:有強制之意;必須、一定要
得:無強制之意;可做可不做
不得:禁止之意;不能、不行
且:須包含附加條件;和、並且
推定:假設之意,但非強制性
視為:當作
常見 Q&A 法律小學堂
Q1:「應」和「得」的差別,在法律上會造成什麼不同的結果?
Q2:如果法律條文寫「推定」為某種情況,那是不是就無法推翻了?
Q3:「視為」和「推定」有什麼不同?它們都是假設嗎?
Q4:為什麼法律條文要用這些特別的字詞,而不是用更白話的方式表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