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有罪嗎?
羈押 = 有罪嗎?
#羈押禁見 #無罪推定
一次搞懂羈押的目的、前提與替代方案,打破常見法律迷思!
羈押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刑事被告有湮滅證據、串證、逃亡等疑慮,是一種為保全證據而採取的「暫時」強制手段。
除了羈押之外,法官會酌定其他的替代手段,以兼顧被告人身自由及訴訟目的:
一般羈押:被告可以跟外界通信、接見、收受物品、律見。
反之,羈押禁見:被告禁止和外界接觸,僅能跟律師會面喔!
無保請回 ≠ 無罪
羈押禁見 ≠ 有罪
有罪或無罪,要以法院最後的判決為主。而在判決出來之前,案件程序進行中都必須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喔!
A1: 不是的。 羈押是一種在刑事案件偵查或審理期間,為了防止被告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所採取的「暫時性」強制措施。它主要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並不等同於有罪。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做出最終判決之前,任何人都應被推定為無罪。
A2: 不一定。羈押分為一般羈押和「羈押禁見」。在一般羈押的情況下,被告通常可以與外界通信、接見親友、收受物品,並可與律師會面。然而,如果是「羈押禁見」,則被告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之外,會被禁止與外界進行任何接觸,這是為了更嚴格地防止湮滅證據或串供的風險。
A3: 為了兼顧被告的人身自由和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法官在認為有必要限制被告自由時,除了羈押,還會考量其他替代手段。這些常見的替代措施包括:交保(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限制住居(限制被告的居住地或活動範圍)、責付(將被告交由特定親友看管)、以及限制出境(禁止被告離開國境)等。法官會根據個案情況,選擇最適合的措施。
A4: 「無保請回」通常是指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也未諭知交保,直接讓被告離開。而「聲請羈押駁回」則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但法官審理後認為不符合羈押要件,因此駁回了羈押聲請。這兩者都表示司法機關當下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但並不代表被告無罪。案件仍然會繼續偵查或審理,最終的定罪或無罪,仍需等待法院的判決。
羈押的目的:保全證據的「暫時」強制手段
羈押的前提及原因:
羈押的替代手段:
羈押禁見:與外界隔離的嚴格限制
常見迷思破解!
常見 Q&A 法律小學堂
Q1:羈押就代表我一定有罪嗎?
Q2:如果我被羈押了,是不是就無法與外界聯絡?
Q3:除了羈押,法官還有哪些替代措施?
Q4:為什麼有時候會聽到「無保請回」或「聲請羈押駁回」?這代表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