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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沒養我,我還要給他們扶養費嗎?

父母沒養我,我還要給他們扶養費嗎?

小美自幼父母離異,未曾見過父親,如今父親意外住院,她需要負擔醫療費嗎?
法律規定子女有扶養義務,但符合特定情況也能聲請免除!

 

 

歐老闆說故事:孝順女的扶養困境

小美出生後就住在外婆家,沒有跟爸爸同住。四歲時父母離婚後就再也沒見過父親,父親偶爾會打電話來跟母親要錢。直到小美20歲時得知父親出了意外,她擔心自己須負擔龐大的醫療費,於是想找律師詢問...

那麼,像小美這樣的情況,真的需要負擔父親的醫療費嗎?

《民法》規定直系親屬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所以當父母年長後,子女須負扶養義務。但若是父母本身未盡到扶養義務呢?只要符合特定情況,原則上還是能透過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喔!


什麼情況下須負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7條規定:

  •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不能維持生活」:名下無財產,無法支付基本生活開銷。
「無謀生能力」:沒有工作能力。

但是第②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不適用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代表父母只要不能維持生活,那麼子女就要負扶養的義務喔!


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原則上子女是無法完全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僅能「減輕」,但符合下列要件且情節重大則例外:

  1. 因為要盡扶養義務,而讓自己無法維持生活,是可以聲請減輕扶養義務的。
  2. 被扶養者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3.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例如父母其中一方拋家棄子多年,等子女成年後卻又回來討扶養費。

因扶養義務的免除、減輕不溯及既往,因此盡早解決最好喔!


常見 Q&A 法律小學堂

Q1:民法規定直系血親間有扶養義務,是指只要是父母,子女就一定要養嗎?

A1: 依照《民法》第1117條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只要是「不能維持生活」,子女原則上就有扶養義務,不論父母是否有謀生能力。這裡的「不能維持生活」通常指的是名下沒有足夠的財產來支付日常生活開銷。所以,即使父母有工作能力,但名下沒有財產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子女仍可能需要負擔扶養義務。

Q2:文章中提到「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可以聲請免除,這具體指哪些情況?

A2: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通常是指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長期、惡意地拋棄家庭、不履行扶養責任,例如:多年未曾探視、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導致子女在成長過程中長期缺乏父母的照顧與扶養。像故事中的小美,自幼由外婆照顧,且父母離婚後父親未曾盡到扶養責任,這種情況就有機會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院會審酌父母未盡扶養義務的期間、情節輕重、對子女的影響等因素來判斷。

Q3:如果我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成功,是從聲請那天開始才免除,還是可以追溯到以前?

A3: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扶養義務的免除或減輕是不溯及既往的。這表示,一旦法院裁定您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效力是從裁定生效之日起算,而不會追溯到您聲請之前。因此,如果您面臨需要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情況,建議您儘早尋求法律協助,提出聲請,以避免繼續累積您不應負擔的扶養責任。

Q4:如果父母有虐待或重大侮辱我的行為,這可以作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理由嗎?

A4: 可以。 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如果被扶養者(例如父母)對扶養義務人(子女)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子女是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這項規定旨在保障子女的人格尊嚴和基本權利,不應在遭受不法侵害後,還被強制要求負擔扶養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您需要蒐集相關證據(如驗傷單、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來證明父母的虐待或侮辱行為確實存在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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