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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不起房的人 看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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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時效取得
只要佔用別人的土地夠久,那塊地就是我的了?
一文搞懂「時效取得」的真面目與法律限制!

 

 

時效取得:法律上的「鳩佔鵲巢」?

時效取得,也就是說公然、和平、繼續佔有他人的不動產達一定的時間,可以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喔!

修但幾勒!

這可不是讓你迫不及待去侵佔他人不動產的通行證!還必須得符合嚴格要件喔,否則就會構成侵占罪或是侵入住宅罪


時效取得須符合的嚴格要件:

  1. 沒有其他法律牽制:
    例如沒有合約、契約等,也就是未登記的不動產
    ※但未登記土地若屬於國有地的話,就不適用時效取得喔!
  2. 須利用和平、公然的方式:
    必須是公開的,且無透過暴力手法取得
  3. 自己有無侵佔的認知:
    這關係到時效的長短,也就是你佔有時是善意還是惡意。

相關法條:依佔有心態決定時效長短

民法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十年跟二十年差別在於佔有時,是否為善意並無過失喔!


最最最重要的一點!並非自動取得所有權!

如果真的符合時效取得的上述要件,那也只能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人,並不是直接就能取得所有權喔!

在地政機關執行登記前,真正的所有權人都還是有機會可以要求返還的!

不說了,我要先去佔領沒有所有權人的土地了 (開玩笑的,請勿模仿喔!)


常見 Q&A 法律小學堂

Q1:時效取得是什麼?是不是只要我佔用別人的土地夠久,那塊地就是我的了?

A1: 時效取得是指一個人公開、和平且持續地佔有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達到一定的法定時間後,可以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但這並不是說「佔用夠久就自動變成你的」。你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嚴格要件,並經過地政機關的登記程序,才能取得所有權。在登記完成前,原所有權人仍有權要求返還。而且,如果你的佔用行為是不合法的(例如侵占),則會構成犯罪。

Q2:「善意並無過失」和「惡意」對時效取得有什麼影響?

A2: 你在佔有土地時的心態,會影響時效取得所需的年限:

  • 善意並無過失: 指你在開始佔有時,真心相信這塊土地是沒有所有權人的,或是你擁有合法的佔有權利,且沒有任何過失。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民法》第770條,你只需持續佔有10年,就可以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 惡意: 指你在開始佔有時,明知這塊土地有所有權人,或沒有任何合法依據卻仍佔有。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民法》第769條,你必須持續佔有20年,才能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顯然,善意佔有者所需的時效較短,而惡意佔有者則需要更長的時間。

Q3:文章說「未登記土地若屬於國有地的話就不適用時效取得」,為什麼國有地例外?

A3: 這是基於國家主權與公共利益的考量。國有土地是屬於全體國民的財產,具有高度的公益性。為了避免國有財產因私人長期佔用而流失,法律特別規定國有土地不適用民法關於時效取得的規定。這意味著,即使你公開、和平、持續佔用國有地再久,也無法透過時效取得的方式聲請登記為所有權人。

Q4:如果我符合所有時效取得的要件,是不是就代表我直接成為土地所有人了?

A4: 不是的。 即使你符合了時效取得的所有要件(例如和平、公然、繼續佔有達法定年限,且為未登記的私有地),這也只是賦予你「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的權利。你還需要向地政機關提出聲請登記。在地政機關審查並完成登記程序之前,你並非法律上的所有權人。而且,在這個登記過程中,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仍然有機會提出異議,要求返還土地。因此,時效取得是一個複雜的法律程序,並非單純的佔用行為就能直接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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