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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孝,可以 繼承我的遺產嗎?

子女不孝,可以繼承我的遺產嗎?

「不孝子女條款」是什麼?
面對子女不聞不問,父母心寒之餘,遺產該如何分配才能避免爭議?

 

 

情境摘要:不聞不問的子女

小美是家中排名最小的,上面有一位哥哥小志跟一位姊姊小玲,父母親退休後,哥哥跟姐姐都在異地工作,而小美則是留在家鄉工作。

父親年事已高,臥病在床多年了,哥哥姐姐卻未主動關心,並且總是以工作不好請假為由,而遲遲沒有回老家探望爸爸。

幾天前父親離世了,哥哥姊姊回來幫忙處理後事中,卻提及遺產的分配,媽媽相當心寒地表示後事都還沒處理完就急著要分財產了。而母親也因承受了太大的打擊生病住院,於是想尋求律師的幫忙,並且決定自己的遺產也絕不分給哥哥跟姐姐……

當子女對家人不聞不問的情況下,還能繼承遺產嗎?


「不孝子女條款」:民法第1145條

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民法第1145條第二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如有符合上述要件,必須要有遺囑、書面、錄音、錄影等方式舉證

若是子女有意願悔改,且父母也願意原諒的話,也需要用同樣的方式舉證才能恢復子女繼承權喔!

但是這項法條是需要在「生前」表示的。所以在上述案例中,若是已離世的父親沒有在生前「表示子女不得繼承遺產」,哥哥跟姐姐還是有權利請求「應繼分」。媽媽可以考慮先透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來減少遺產總額,進而減少哥哥姐姐分到的遺產數額。

至於媽媽自己的部分,可以在遺囑中表示大兒子跟大女兒無正當理由而未探視自己,且因他們的忤逆而造成精神上痛苦。依照我國重視孝道倫理,法院通常會認為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的痛苦,符合民法第1145條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不想讓他們繼承遺產。但記得要準備相關書面證據或證人,以免到時無法證明他們的不孝行為。


常見 Q&A 法律小學堂

Q1:「不孝子女條款」是什麼?它能讓不孝子女完全喪失繼承權嗎?

A1: 「不孝子女條款」通常指的是《民法》第1145條關於「繼承權喪失」的規定。這條法規確實可以讓符合特定情節的子女喪失繼承權。然而,這並非單純的「不孝」就能成立,而是需要達到條文中所列的「重大」情事,例如:

  • 故意致被繼承人(父母)於死。
  • 以詐欺或脅迫方式干預被繼承人立遺囑。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並且被繼承人已明確表示其不得繼承。

小美哥哥姐姐的情況,若父親生前沒有明確表示他們不得繼承,單純的「不聞不問」在法律上很難直接構成喪失繼承權。只有在達到「重大虐待或侮辱」的程度,且被繼承人生前有明確排除其繼承權的表示,才有可能適用此條款。

Q2:如果子女只是不聞不問,沒有實際的虐待或侮辱行為,父母可以怎麼做來減少他們繼承的遺產?

A2: 如果子女只是不聞不問,沒有達到《民法》第1145條所規定的「重大虐待或侮辱」程度,父母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方式來減少他們繼承的遺產:

  1. 立遺囑: 透過合法遺囑,將財產優先分配給願意照顧自己的子女或其他親友,但要注意不能侵害子女的特留分(法律保障繼承人最低的繼承比例)。若想完全剝奪,則需符合《民法》第1145條的「重大虐待或侮辱」且生前表示。
  2. 生前贈與: 在生前將財產贈與給孝順的子女或其他信任的人。但贈與需繳納贈與稅,且若贈與行為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仍會被視為遺產計算總額,這點需要留意。
  3.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像故事中母親的案例,在父親過世後,母親可以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夫妻共同打拼的財產,在遺產分割前先分回屬於自己的那一份,這樣可以有效地減少進入遺產分配程序的總額,進而減少不孝子女最終分到的遺產數額。

Q3:父母要如何「表示」子女不得繼承,才具有法律效力?

A3: 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重大虐待或侮辱」導致繼承權喪失的情形,必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才有效。這個「表示」必須是在被繼承人生前做出,並且有明確的證據。常見的表示方式包括:

  • 遺囑: 在合法有效的遺囑中明確載明,因子女有何種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因此剝奪其繼承權。
  • 書面文件: 撰寫一份書面文件,詳細說明子女不孝的事實,並明確表示排除其繼承權,且有簽名、日期,最好能有第三方見證。
  • 錄音或錄影: 以錄音或錄影的方式清楚表達剝奪子女繼承權的意願,並詳述理由。這類證據需要注意錄音錄影的合法性與清晰度。
  • 其他明確意思表示: 雖然較難證明,但如果能證明被繼承人曾向多人明確表示要剝奪該子女繼承權,這些證詞也可能作為輔助證據。

重要的是,這些「表示」必須能讓法院確認被繼承人真實且明確的意願,並且要能與子女「重大虐待或侮辱」的具體事實相互印證。

Q4:如果媽媽想確保自己的遺產不會分給不孝的哥哥和姐姐,她現在可以做什麼?

A4: 媽媽現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為自己的遺產規劃做好準備:

  1. 諮詢律師: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律師可以協助媽媽了解《民法》關於繼承權喪失的詳細規定,以及特留分的限制,並根據媽媽的具體情況提供最合適的法律建議。
  2. 撰寫合法有效的遺囑: 媽媽可以在遺囑中清楚表達不讓哥哥和姐姐繼承自己遺產的意願,並詳細說明他們的不孝行為(例如長期未探視、造成精神痛苦等)。同時,也要考慮如何分配剩餘的財產,例如指定由小美繼承全部或大部分財產。
  3. 蒐集證據: 媽媽需要開始蒐集能證明哥哥姐姐「無正當理由未探視」或「造成精神上痛苦」的相關證據。例如:
    • 通訊紀錄(如果他們幾乎沒有聯繫或拒絕探視)。
    • 醫療證明(若媽媽因他們的不孝行為導致身心健康受影響)。
    • 人證(例如小美或其他知情親友的證詞)。
  4. 考慮生前贈與: 若媽媽有特定財產希望直接給予小美,也可以考慮在生前透過合法贈與的方式進行。

透過上述方式,媽媽可以更有效地規劃自己的遺產,確保財產能留給真正關心和照顧自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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