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保有 「最終解釋權」
本公司保有「最終解釋權」
#帝王條款 #合法嗎?
商家說了算?揭開「最終解釋權」的法律界線,保障您的消費者權益!
前陣子看到一則新聞,有不少留言有提到本店保有最終解釋權等相關言論。大家知道這條被戲稱為「帝王條款」的規範,在法律上的真實效力嗎?
「最終解釋權」通常是用來規範契約解釋或爭議解決的權限歸屬,但它同樣不得違反契約的公平性原則。
泓品旅行社推出了一個北海道六天五夜的豪華套票,內含五星級飯店住宿。由於參加人數超過預期,五星級飯店的房間供不應求。
在一般情況下,旅行社根據「保有最終解釋權」的條款,可以提出替代方案,例如另外訂同等級的飯店,以確保旅客仍能享受到高品質的住宿。但這條款並不授予旅行社將旅客安排到品質差異極大的住宿場所的權利,這行為會違反消費者基本權益。
民法第247-1條(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之效力):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民法第98條(意思表示之解釋):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雙方對契約發生爭議時,即便旅行社宣稱保有最終解釋權,但仍然不得超過文義、當事人訂約時真意及公平性原則,否則,法院仍然可以宣告「本公司保有最終解釋權」的規定無效。
A1: 「本公司保有最終解釋權」這類條款,在法律上並非絕對有效力,也不是公司可以「說了算」的帝王條款。雖然它旨在規範契約解釋或爭議解決的權限歸屬,但其行使不得違反契約的公平性原則。
根據《民法》第247-1條(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規定,如果這類條款顯失公平,例如免除或減輕提供條款一方的責任、加重他方責任、使他方拋棄或限制權利,或對他方有重大不利益,那麼該部分約定將會無效。法院在解釋契約時,也會根據《民法》第98條,探求當事人的「真意」,而非單純拘泥於字面意思。因此,如果公司濫用這項條款,法院仍可宣告其無效。
A2: 在旅行社的案例中,旅行社雖然聲稱保有「最終解釋權」,但如果將旅客安排到品質差異極大的住宿場所,就會違反契約的公平性原則,並可能構成廣告不實或債務不履行。
旅行社廣告中已明示提供「五星級飯店住宿」,這構成了契約內容的一部分。當五星級飯店供不應求時,旅行社在行使「最終解釋權」時,應提供同等級的替代方案,以確保旅客仍能享受到預期的服務品質。如果旅行社隨意安排到低於五星級標準的住宿,就屬於「顯失公平」的情況。這不僅違反了消費者對五星級飯店的合理期待,也可能被視為單方面減損契約義務,因此,即使有「最終解釋權」條款,也無法使其行為合法化。
A3: 當您遇到業者聲稱「保有最終解釋權」並以此理由做出不利於您的決定時,您可以這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請記住,這類條款並非萬能,法律會保護消費者的基本權益。
情境舉例:旅行社的豪華套票
法律依據:契約公平性原則
常見 Q&A 法律小學堂
Q1:「本公司保有最終解釋權」這句話在法律上真的有效力嗎?
Q2:文章中的旅行社案例,為什麼旅行社不可以隨意將旅客安排到品質差異大的住宿?這跟「最終解釋權」有什麼關係?
Q3:作為消費者,如果我遇到業者聲稱「保有最終解釋權」的情況,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