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有具法律效力嗎?
調解有具法律效力嗎?
#調解委員會
調解成立後,就能直接強制執行?不到場會被罰嗎?
一次搞懂調解的法律效力與程序!
民事案件或是刑事告訴乃論的案件都可以聲請。
經法官核定的調解成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喔!
當事人不可以再因為這件事情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反之,如果當事人沒有依調解結果實施行為,是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
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法官會在開庭時詢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如果雙方都有意願,就會轉介給法院的調解中心進行調解,如:勞資糾紛、交通事故、鄰居紛爭等。
民事訴訟法第409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
調解過程不會公開進行,但雙方可攜伴前往。若是利害關係人(如保險理賠人員),經調解委員會許可也可以參與調解程序。
調解委員的工作是協助雙方溝通、提供專業意見、達成共識,促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
但調解委員是不支薪的喔!他們僅有車馬費跟出席費。
A1: 是的,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當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成立,並且經由法官核定調解筆錄後,這份調解筆錄就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等的效力。這代表著:
A2: 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程序中,如果當事人無故不到場,原則上不會受到處罰。調解委員會會將本次調解註記為「調解不成立」,之後您就可以選擇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進入司法審理程序。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是向法院聲請調解,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則可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的罰鍰。
A3: 調解過程的收費情況,在不同機構會有所差異:
A4: 調解委員的主要工作是擔任中立的第三方,協助當事人雙方進行溝通、分析爭議點,並提供專業的法律或實務意見。他們的目標是促成雙方達成共識,找到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以化解糾紛,避免訴訟。
調解委員通常是基於服務性質擔任此職務,他們不支薪。他們僅能領取象徵性的車馬費與出席費,作為其參與調解的交通與時間補償。這也突顯了調解制度的公益性質,旨在提供民眾便利、經濟的爭議解決管道。
調解有兩種:認識調解管道
1.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2. 法院上的調解:
調解程序費用與進行方式
調解需不需要收費?
調解怎麼進行?
調解委員有薪水嗎?
常見 Q&A 法律小學堂
Q1: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成立後,是不是就跟法院判決一樣有法律效力?
Q2:如果我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但對方無故不到場,會受到處罰嗎?
Q3:調解過程需要付費嗎?法院調解和鄉鎮市調解的費用規定有何不同?
Q4:調解委員的工作內容是什麼?他們有薪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