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不離婚也可以 更改小孩親權?

不離婚也可以更改小孩親權?

即使未離婚,夫妻感情疲憊且長期分居,仍可依實際情況
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以確保其權利得到適當保護。

法律背景:分居與親權改定

民法第1089-1條: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親權的內容:涵蓋子女的全面照顧與決定權

親權主要包含:

  1. 住所指定權
  2. 養育保護權
  3. 合理管教權
  4. 子女財產管理權
  5. 子女行為決定權

共同監護權:雙方可一起協調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單獨監護權:監護方可單獨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監護權跟扶養義務是不一樣的喔!

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如何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

父母分居後,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主要有兩種方式:

  1. 父母雙方自由協議,簽署協議書。
  2. 透過法院審理,法院會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優先考量。

在法律框架下,夫妻分居仍有可能更動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然而,確保子女的福祉是最重要的,建議父母在進行相關程序時,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確保一切合法、公正、和諧進行。


常見 Q&A 法律小學堂

Q1:夫妻沒有離婚,但長期分居,為什麼還可以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

A1: 即使夫妻沒有離婚,但若因感情疲憊或其他原因而長期分居(達到六個月以上),法律上仍允許父母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這是基於《民法》第1089-1條的規定,其精神是為了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能夠得到適當的保護。當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時,若親權的行使與負擔維持現狀對子女不利,法院便會介入,準用離婚時關於子女親權的相關規定,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決定應由何方行使親權,或如何共同行使。

Q2:親權(監護權)的內容具體包括哪些權利?它跟扶養義務有什麼不同?

A2: 親權(或稱監護權)的內容涵蓋了對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的全面照顧與決定權,主要包括:

  1. 住所指定權: 決定子女居住的地方。
  2. 養育保護權: 負責子女的日常照顧、生活起居與安全保護。
  3. 合理管教權: 對子女進行教育、指導和管教。
  4. 子女財產管理權: 管理子女的特有財產。
  5. 子女行為決定權: 決定子女就學、醫療、出國等重大事項。

扶養義務則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提供經濟上的支持,確保子女有基本的生活所需。根據《民法》第1116-2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也就是說,即使父母沒有監護權,或沒有共同生活,仍然有扶養子女的義務。親權是「照顧和決定權」,扶養義務是「經濟支持」。

Q3:聲請改定親權時,法院會如何判斷誰來行使親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是什麼意思?

A3: 法院在審理改定親權的聲請時,最高指導原則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來做出判斷:

  • 子女的意願: 尤其針對有表達能力、年紀較大的子女,法院會尊重其意願。
  • 父母的意願: 考量父母雙方爭取親權的態度和理由。
  • 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與人格發展需要。
  • 父母的健康、品行、經濟能力與生活狀況。
  • 父母對子女的教養計畫。
  • 子女與父母雙方及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的感情狀況。
  • 會面交往的情形: 父母一方是否積極配合他方會面交往。
  • 是否有不適任的事由: 如有對子女施暴、不法侵害等。

「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是個概括性原則,意指法官會權衡所有相關因素,做出最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決定,而非僅考量父母的意願。

Q4:如果夫妻雙方協議改定親權,但沒有透過法院審理,這份協議有效嗎?

A4: 如果夫妻雙方自由協議改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並簽署了書面協議書,這份協議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您們可以依據這份協議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登記

然而,即使是協議,也建議在簽署前,可以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律師可以協助您們確認協議內容的合法性與周全性,確保所有涉及子女權益的事項都已妥善規劃,避免日後產生爭議,或協議內容因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失效。透過律師的協助,能使協議更具保障。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