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離婚也可以 更改小孩親權?
不離婚也可以更改小孩親權?
即使未離婚,夫妻感情疲憊且長期分居,仍可依實際情況
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以確保其權利得到適當保護。
民法第1089-1條: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共同監護權:雙方可一起協調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單獨監護權:監護方可單獨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監護權跟扶養義務是不一樣的喔!
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父母分居後,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主要有兩種方式:
在法律框架下,夫妻分居仍有可能更動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然而,確保子女的福祉是最重要的,建議父母在進行相關程序時,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確保一切合法、公正、和諧進行。
A1: 即使夫妻沒有離婚,但若因感情疲憊或其他原因而長期分居(達到六個月以上),法律上仍允許父母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這是基於《民法》第1089-1條的規定,其精神是為了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能夠得到適當的保護。當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時,若親權的行使與負擔維持現狀對子女不利,法院便會介入,準用離婚時關於子女親權的相關規定,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決定應由何方行使親權,或如何共同行使。
A2: 親權(或稱監護權)的內容涵蓋了對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的全面照顧與決定權,主要包括:
而扶養義務則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提供經濟上的支持,確保子女有基本的生活所需。根據《民法》第1116-2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也就是說,即使父母沒有監護權,或沒有共同生活,仍然有扶養子女的義務。親權是「照顧和決定權」,扶養義務是「經濟支持」。
A3: 法院在審理改定親權的聲請時,最高指導原則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來做出判斷:
「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是個概括性原則,意指法官會權衡所有相關因素,做出最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決定,而非僅考量父母的意願。
A4: 如果夫妻雙方自由協議改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並簽署了書面協議書,這份協議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您們可以依據這份協議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登記。
然而,即使是協議,也建議在簽署前,可以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律師可以協助您們確認協議內容的合法性與周全性,確保所有涉及子女權益的事項都已妥善規劃,避免日後產生爭議,或協議內容因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失效。透過律師的協助,能使協議更具保障。
法律背景:分居與親權改定
親權的內容:涵蓋子女的全面照顧與決定權
親權主要包含:
如何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
常見 Q&A 法律小學堂
Q1:夫妻沒有離婚,但長期分居,為什麼還可以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
Q2:親權(監護權)的內容具體包括哪些權利?它跟扶養義務有什麼不同?
Q3:聲請改定親權時,法院會如何判斷誰來行使親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是什麼意思?
Q4:如果夫妻雙方協議改定親權,但沒有透過法院審理,這份協議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