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婚後,可以反悔嗎?
求婚後,可以反悔嗎?
答應求婚就是訂婚嗎?反悔會不會被告?
搞懂婚約的法律效力、解除條件與財產返還!
根據1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新規定,男女的訂婚年齡為17歲,結婚年齡為18歲。
訂婚只是產生「婚約」,不算結婚喔!
民法第 975 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民法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只要符合其中一個要件,不但可以合法的「解除婚約」,而且還可以向對方請求財產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喔!
※精神賠償以請求人無過失為前提。
彩禮及戒指都是有目的性的贈與。當婚約被取消,也就代表婚姻關係不成立,那給付的禮金或是貴重物品等也就可以要求返還。
民法第 979-1 條: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為婚約而支出的花費,也可以要求返還的。
所以求婚錄影不但可以記錄下美好的時刻,也是為了避免日後有爭議的話可以拿來保護自己的喔!
但希望各位佳偶們永遠不需要用到這些法律知識 ( ̄▽ ̄)/
A1: 不能強迫。 根據《民法》第975條明確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這表示即使雙方已經訂立了婚約(例如求婚成功),任何一方都不能強制對方完成結婚。結婚是基於雙方自由意願的結合,法律不允許強迫婚姻。
A2: 《民法》第976條列出了多種可以合法解除婚約的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項,您就可以合法解除婚約,並有權向對方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例如為婚約支出的費用)和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俗稱的「精神慰撫金」),但前提是請求方本身沒有過失。這些情形包括:
A3: 可以要求返還。 根據《民法》第979-1條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求婚戒指和彩禮(訂婚禮金等)通常被視為附有目的性的贈與,其目的是為了促成婚姻關係的成立。當婚約被解除,代表婚姻目的無法達成,贈與的目的也隨之消失。因此,這些因婚約而給予的禮金或貴重物品,都可以合法地要求對方返還。
A4: 證明婚約關係存在,對於日後若發生婚約解除的賠償或返還贈與物,是相當重要的。以下方式都有助於證明婚約關係:
因此,求婚錄影不僅能記錄下美好的時刻,在法律上也是日後避免爭議、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證據。
民法對婚約的相關規定:
彩禮、求婚戒指可以要求返還嗎?
要怎麼證明我們之間有婚約關係存在呢?
常見 Q&A 法律小學堂
Q1:求婚後,如果一方反悔不想結婚,另一方可以強迫對方結婚嗎?
Q2:在什麼情況下,我可以合法地解除婚約,並且向對方請求賠償?
Q3:求婚時送出的求婚戒指或彩禮,如果婚約解除,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嗎?
Q4:要怎麼證明我們之間有「婚約關係」存在?拍求婚影片有幫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