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導致的車禍,飼主有責任嗎?
寵物導致的車禍,飼主有責任嗎⁉️
小玉的柴柴沒牽繩暴衝馬路,害機車騎士摔傷,小玉有法律責任嗎?
毛小孩釀禍,飼主可能面臨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甚至寵物被沒收!
小玉帶著她的可愛柴柴在路上散步,因為沒有牽繩而突然暴衝至中間車道,害一名機車騎士為閃避而與後方車輛造成擦撞,後方車輛也因此倒地並有多處擦傷。
小玉有法律責任嗎?
根據法律,除了常見的犬跟貓之外,只要是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都是寵物。因為小玉是《動物保護法》所稱的飼主,應注意並防止所飼養動物無故造成他人受傷,也就是不得讓寵物在道路奔走。
小玉沒有將柴柴繫上牽繩,導致柴柴突然衝至馬路,機車騎士才會跌倒受傷。因此,小玉對於騎士所受的傷害有過失,除了刑事上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外,民事上也可能會有賠償責任喔!
除此之外,飼主沒有保護好寵物,導致寵物或別人受傷,也會違反《動物保護法》,寵物還有可能會被沒收喔!
第3條第1項:
第3條第5項:
第7條規定:
第20條第1、2項:
第32條第1項:
參考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簡字第 2906 號刑事判決
事實:被告飼養黃色柴犬1隻,為動物保護法所稱之飼主,本應注意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身體,且不得疏縱寵物在道路奔走。竟於民國111年3月8日11時許,未將本案犬隻妥善拴綁或為適當之管束,任由本案犬隻於道路奔跑。適有A騎乘機車,沿高雄市大社區中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中間車道,行經該路段燈桿前時,本案犬隻突自該處路旁由南往北奔入中間車道。A見狀向左偏駛至內側車道並緊急煞車,致與同向後方行駛在內側車道之告訴人騎乘機車發生擦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骨折、臉部、肢體多處擦傷之傷害。
法院判決:被告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1: 小玉的柴柴因為沒有繫牽繩而暴衝造成車禍,導致機車騎士受傷,小玉可能面臨以下法律責任:
A2: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5項,寵物指的是「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這表示:
重點在於「飼養目的」:若非以經濟生產或實驗研究為目的,而是作為家庭成員或伴侶,就屬於寵物範疇,飼主就需要遵守《動物保護法》中對寵物的相關規範。
A3: 是的,飼主帶著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了繫牽繩(這是基於《動物保護法》第7條的「防止侵害他人」義務),還需遵守以下規定:
遵守這些規定,不僅是法律義務,也是維護公共安全和飼主責任的表現。
A4: 有被沒收的風險。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飼主有以下情事之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逕行沒入飼主的動物:
所以,飼主務必善盡管理責任,保護好自己的寵物,不僅是為了他人安全,也是為了避免寵物被沒入的風險。
小玉與柴柴的故事:飼主的法律責任分析
相關法條:動物保護法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Ⅰ.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Ⅱ.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第3款,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
第4款,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
實際判決案例:飼主過失導致車禍
常見 Q&A 法律小學堂
Q1:小玉的柴柴沒有繫牽繩導致車禍,她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Q2:在法律上,「寵物」的定義是什麼?我養的動物都算寵物嗎?
Q3:我帶著寵物出門,除了繫牽繩,還有其他需要遵守的規定嗎?
Q4:如果我的寵物不小心傷到別人,除了法律責任,寵物本身會被沒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