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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圖利罪?

什麼是圖利罪?

#公務人員必看
明知違法卻放水、圖方便?
小心公務員圖利罪,即使沒有直接收錢也可能觸法!

刑法第131條圖利罪:定義與構成要件

公務員對自己監管的事務,明知違法,但為了直接或間接使自己或他人有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即構成本罪。

構成圖利罪的必要條件:

公務員身分

明知違背法令

 

主管或監管之事

使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法利益

案例解析:阿偉稽查員與小千餐廳

小千開了一家餐廳,且與衛生局稽查人員阿偉有認識。儘管餐廳有多項檢驗未達標準,但阿偉放水讓小千的餐廳可以在檢驗未達標準下繼續營業!

分析:

  • ✅ 阿偉具備公務員身分。
  • ✅ 阿偉明知道檢驗未達標準卻還是放水使餐廳能繼續經營,符合「明知違法」
  • ✅ 衛生局稽查為阿偉的「主管事項」
  • ✅ 阿偉放水使小千的餐廳獲得免於停業的「不法利益」

這樣就構成圖利罪囉!


常見 Q&A 法律小學堂

Q1: 圖利罪的構成要件中,「公務員身分」的定義是什麼?所有公職人員都算嗎?

A1: 圖利罪中的「公務員身分」是廣義的,不只包含大家認知的公家機關員工。根據《刑法》第10條,公務員主要分為兩種:

  1. 身分公務員: 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這包含了各級政府機關的正式公務員。
  2. 授權公務員: 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這類人員雖然不是正式的公務員,但因為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委託執行公權力,也視為公務員。例如,受學校委託行使招生權限的老師、受監理站委託執行車輛檢驗的人員等。

所以,並非所有公職人員都算,而是要看其是否依法令執行公務,並具備法定職務權限。

Q2: 「明知違背法令」是什麼意思?是不是只要不清楚規定就不會構成圖利罪?

A2:明知違背法令」是指公務員對自己經辦或主管的事務,清楚知道其行為違反了法律、命令或行政規則。這是一個主觀的要件,必須證明公務員有「惡意」,知道這樣做是錯的。

然而,這並不表示只要聲稱不清楚規定就能免責。法律上會要求公務員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如果公務員因重大過失而未注意法規,或者刻意迴避了解規定,試圖以此作為脫罪理由,法院仍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其是否有「明知」或至少是「可得而知」的狀態。故意或間接故意讓他人獲得不法利益,即使對法令細節不甚清楚,仍可能被認定構成圖利罪。

Q3: 阿偉的例子中,小千餐廳獲得的「不法利益」具體是什麼?

A3: 在阿偉的案例中,小千餐廳獲得的「不法利益」是指:

  • 免於營業損失: 餐廳原本因為檢驗未達標準而應該被勒令停業或面臨高額罰款。阿偉放水讓餐廳繼續營業,等於讓小千的餐廳免於可能停業帶來的營業收入損失。
  • 不法競爭優勢: 其他遵守規定的同業可能需要投入更多成本來達到檢驗標準,而小千餐廳卻能規避這些成本,在不公平的條件下繼續經營,這也構成一種不法利益。

這些「不法利益」不一定是直接的金錢給付(如回扣),只要是透過公務員的違法行為,使特定人獲得了法律或正常情況下不應獲得的優勢或好處,就算構成了圖利罪中的不法利益。

Q4: 如果公務員沒有拿到任何好處,只是想幫助朋友,這樣也會構成圖利罪嗎?

A4: 即使公務員自己沒有拿到任何好處,只要他的行為是「為了直接或間接使自己或『他人』有不法利益」,並且符合其他構成要件,仍然會構成圖利罪。

圖利罪的重點在於公務員的行為是否導致「不法利益」的產生,以及該公務員是否有「圖利」的意圖。故事中阿偉的例子就是典型的「圖利他人」:阿偉雖然自己可能沒收錢,但他明知違法卻放水,讓朋友小千的餐廳因此獲得不法經營的利益,這種行為就已經符合圖利罪的要件。因此,「幫助朋友」並不能成為免除圖利罪責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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