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圖利罪?
什麼是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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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違法卻放水、圖方便?
小心公務員圖利罪,即使沒有直接收錢也可能觸法!
公務員對自己監管的事務,明知違法,但為了直接或間接使自己或他人有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即構成本罪。
➕
小千開了一家餐廳,且與衛生局稽查人員阿偉有認識。儘管餐廳有多項檢驗未達標準,但阿偉放水讓小千的餐廳可以在檢驗未達標準下繼續營業!
分析:
這樣就構成圖利罪囉!
A1: 圖利罪中的「公務員身分」是廣義的,不只包含大家認知的公家機關員工。根據《刑法》第10條,公務員主要分為兩種:
所以,並非所有公職人員都算,而是要看其是否依法令執行公務,並具備法定職務權限。
A2: 「明知違背法令」是指公務員對自己經辦或主管的事務,清楚知道其行為違反了法律、命令或行政規則。這是一個主觀的要件,必須證明公務員有「惡意」,知道這樣做是錯的。
然而,這並不表示只要聲稱不清楚規定就能免責。法律上會要求公務員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如果公務員因重大過失而未注意法規,或者刻意迴避了解規定,試圖以此作為脫罪理由,法院仍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其是否有「明知」或至少是「可得而知」的狀態。故意或間接故意讓他人獲得不法利益,即使對法令細節不甚清楚,仍可能被認定構成圖利罪。
A3: 在阿偉的案例中,小千餐廳獲得的「不法利益」是指:
這些「不法利益」不一定是直接的金錢給付(如回扣),只要是透過公務員的違法行為,使特定人獲得了法律或正常情況下不應獲得的優勢或好處,就算構成了圖利罪中的不法利益。
A4: 即使公務員自己沒有拿到任何好處,只要他的行為是「為了直接或間接使自己或『他人』有不法利益」,並且符合其他構成要件,仍然會構成圖利罪。
圖利罪的重點在於公務員的行為是否導致「不法利益」的產生,以及該公務員是否有「圖利」的意圖。故事中阿偉的例子就是典型的「圖利他人」:阿偉雖然自己可能沒收錢,但他明知違法卻放水,讓朋友小千的餐廳因此獲得不法經營的利益,這種行為就已經符合圖利罪的要件。因此,「幫助朋友」並不能成為免除圖利罪責任的理由。
刑法第131條圖利罪:定義與構成要件
構成圖利罪的必要條件:
案例解析:阿偉稽查員與小千餐廳
常見 Q&A 法律小學堂
Q1: 圖利罪的構成要件中,「公務員身分」的定義是什麼?所有公職人員都算嗎?
Q2: 「明知違背法令」是什麼意思?是不是只要不清楚規定就不會構成圖利罪?
Q3: 阿偉的例子中,小千餐廳獲得的「不法利益」具體是什麼?
Q4: 如果公務員沒有拿到任何好處,只是想幫助朋友,這樣也會構成圖利罪嗎?